Article 3

In force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本条例所称农贸市场,是指有市场名称、固定场所、设施,有经营者进场经营,由农贸市场开办者从事经营服务管理,进行集中、公开交易农产品、农副产品的现货市场。

本条例所称农贸市场开办者,是指投资开办农贸市场或者从事农贸市场经营管理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条例所称场内经营者,是指进入农贸市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条例所称自产区农民,是指在农贸市场划定区域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农民。

Local Regulations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