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苏烟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毁林开垦、全垦整地、炼山的,由农业农村、林业等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照面积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苏烟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新种植轮伐期不足十年用材林的,由农业农村、林业等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或者更换树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按照种植面积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