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市、县(市、区)、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苏烟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保护知识,增强公众意识。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法律法规和保护知识的公益宣传,对饮用水水源保护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舆论监督。

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苏烟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