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外的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档案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公共文化场所;
(二)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轨道交通设施、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生产、储备单位和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的安全保护区内;
(四)粮食储备仓库、物流仓储等单位;
(五)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办公区、产业园区办公区、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儿童)福利机构;
(六)山林、草场等重点防火区;
(七)法律、法规、规章及市、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
前款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识。
Local Regulations · 崇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