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6

In force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执法相对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执法的;

(二)对投诉、举报不及时查处或者泄露投诉、举报人相关信息的;

(三)侮辱、打骂或者以其他不当方式对待执法相对人的;

(四)不出示证件执法或者不使用罚没专用收据的;

(五)利用职权乱收费、乱检查、乱罚款、乱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六)实施行政处罚后,应当依法纠正违法行为而未依法纠正的;

(七)侵占、私分暂扣物品的;

(八)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