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本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对本区域范围内的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进行协调、监督和检查,督促单位和个人履行维护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义务。
市、县(区)发展和改革、规划、环境保护、卫生和计划生育、公安、水利、交通、工商行政管理、教育、农村经济、民政、财政、海洋与渔业等有关部门和爱国卫生运动机构,依法履行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相关管理职责。
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