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禁止在市区饲养鸡、鸭、鹅、猪、羊、兔、食用鸽等禽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

饲养信鸽、犬等宠物,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影响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以及居民正常生活。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处理;逾期未处理的,并可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