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县(区)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街巷、居住区选择适当地点或者利用信息平台设置公共信息栏,供有关单位和个人发布便民信息,负责维护管理。
禁止在树木、地面、建(构)筑物以及其它设施上刻画、涂写、粘贴、喷涂或者擅自悬挂、张贴宣传品。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清除,对具体行为人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发布人可以并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