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Amended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处罚:
(一)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的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未将废弃的大件垃圾投放到指定区域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将工业垃圾、建筑垃圾、绿化作业垃圾、动物尸体、粪便等混入生活垃圾投放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