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低于本条例规定最低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应当首先向所在供热单位报修,经维修仍不能达标的,可以要求供热单位测温。供热单位应当自被告知之时起十二小时内按照有关规定和操作规范现场测温。供热单位对未达标温度没有异议的,应当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供热单位对未达标温度有异议的,用户可向所在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用户投诉之时起十二小时内组织现场测温。由于供热单位原因温度未达标的,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供热单位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供热单位拒不入户测温的,视为温度不达标。
用户或者供热单位对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委托法定计量检测机构进行现场测温。
因供热单位原因自被告知之时起超过二十四小时温度仍未达标的,供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退还用户热费。
住宅室温检测方式和退费标准,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供热单位与用户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Local Regulations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