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供热期为每年11月1日零时起至次年3月31日二十四时止。未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供热单位不得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

气温出现异常低温情况,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提前或者延长供热,并给予供热单位相应补偿。补偿办法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Local Regulations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