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市和区红十字会应当将社会捐赠资金与财政拨款资金分开管理,独立核算。

捐赠资金不得用于所属工作人员及相关机构的经费支出。红十字会使用捐赠资金开展人道救助工作所产生的实际成本,可以从捐赠资金中据实列支,并向社会公开。从捐赠资金中列支实际成本,应当在接受捐赠前向捐赠者明示,严格限制列支额度和使用范围。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5,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