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粮食储备管理条例/Chapter 5 储备动用Article 36In force动用地方政府储备,应当由发展改革部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动用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地方政府储备的数量、品种、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资金投入等内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地方政府储备动用方案下达动用指令,组织地方政府储备运营管理企业、承储企业具体实施。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1Article 35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