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粮食储备管理条例/Chapter 2 计划管理Article 12In force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下达的总量计划落实地方政府储备规模要求,按照市级政府储备为主、区级政府储备为辅的原则组织落实。发展改革部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根据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总量计划、宏观调控需要以及财政承受能力,提出本级政府储备规模总量、品种结构以及布局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1Article 11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