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热用户不得有下列损害供热设施或者影响供热效果的行为:
(一)关闭供热阀门或隔断供热设施;
(二)增加供热面积;
(三)改变供热设计采暖方式;
(四)改动热计量及温控装置;
(五)安装热循环装置、换热装置和放水装置;
(六)室内装修或者其他设施严重遮挡散热器;
(七)其他损害供热设施或影响供热质量的行为。
热用户违反前款规定或者损害供热设施,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4,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