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热用户不得有下列损害供热设施或者影响供热效果的行为:

(一)关闭供热阀门或隔断供热设施;

(二)增加供热面积;

(三)改变供热设计采暖方式;

(四)改动热计量及温控装置;

(五)安装热循环装置、换热装置和放水装置;

(六)室内装修或者其他设施严重遮挡散热器;

(七)其他损害供热设施或影响供热质量的行为。

热用户违反前款规定或者损害供热设施,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4,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