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无公害蔬菜发展规划,按照社会发展与无公害蔬菜规模相协调的原则,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推动规模不断扩大,市场不断发展,农民持续增收,并加大财政投入,安排相应经费,用于无公害蔬菜管理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无公害蔬菜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建立健全无公害蔬菜质量安全监督机制。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管理部门,制定无公害蔬菜质量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并组织开展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4,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