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在无公害蔬菜基地堆放废弃物,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在无公害蔬菜基地附近新建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工程项目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无公害蔬菜基地环境污染和经济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应当依法赔偿并进行治理。治理达不到要求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代履行,所需经费由责任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4,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