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4

Amended

露天焚烧沥青、油毡、废油、橡胶、塑料、皮革、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物料,未采用专用焚烧装置的,或者在人口集中地区未密闭或者未使用烟气处理装置加热沥青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露天焚烧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的物质的,由城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在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城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2,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