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9
In force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气、人工煤气等。
(二)燃气设施,是指人工煤气生产厂、燃气储配站、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灌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市政燃气管网等的总称,包括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及室内燃气设施等。
(三)市政燃气设施,是指敷设、安装在市政道路红线以内的城镇公用燃气设施。
(四)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是指敷设、安装自建筑物与市政道路红线之间和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的燃气设施,以及燃气引入管、立管、阀门(含公用阀门)、水平管、燃气计量装置前支管、燃气计量装置等。
(五)燃气事故,是指以燃气泄漏而引发的爆炸、中毒、火灾和伤亡等事故。
Local Regulations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