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9

In force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所在地燃气主管部门批准,跨区域的市政燃气设施项目由市燃气主管部门批准。

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