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燃气主管部门、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制定燃气运输管理办法,加强对燃气运输的管理。
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使用符合危险货物安全运输要求的车辆运输燃气。
瓶装燃气由瓶装燃气充装站负责直接或者委托配送,瓶装燃气充装站应当加强对配送委托单位、瓶装燃气送气服务人员和车辆的管理,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瓶装燃气运输车辆应当设有明显标识。鼓励对瓶装燃气实行统一配送。
鼓励瓶装燃气经营者形成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模式,逐步整合淘汰燃气充装市场落后产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气瓶充装、运输、气瓶用户用气场所和供气系统的安全检查和监管。
Local Regulations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