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燃气工作的领导,将城镇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燃气管理工作机制,加大对燃气设施建设的资金投入。

Local Regulations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