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In force

本条例所称公共数据,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法律、法规授权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财政性资金保障的其他机关和单位为履行职责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务数据,以及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联系的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领域公用企事业单位制作或者收集的公用数据。

本条例所称江淮大数据中心平台由江淮大数据中心总平台、分平台和子平台组成。

本条例所称皖事通办平台,是指在本省网上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基础上,通过扩展服务范围、增加服务渠道、提升协同能力,为社会提供全覆盖、无差别、高质量政务服务和其他服务的统一办事平台。

本条例所称大数据企业,是指开展大数据活动及其相关技术服务的企业。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