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开展数据活动的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
(一)建立健全数据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二)制定数据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评测、风险评估和应急演练;
(三)采取安全保护技术措施,防止数据丢失、毁损、泄露和篡改,保障数据安全;
(四)发生重大数据安全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告知可能受到影响的用户,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保护义务。
产生、使用数据的程序、软件、系统和平台,在开发阶段应当进行安全可控修复手段的检测,保障数据的安全。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