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合理施划机动车公共停车位、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区。

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的地点有序停放,临时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妨碍他人正常使用公共停车泊位,不得擅自设置、占用、撤除公共停车泊位或者在公共停车泊位设置地锁、摆放锥筒或者其他障碍物。

违反本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对违法者按照每个停车泊位200元处以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