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在城市建成区内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在城市道路上维修和清洗车辆,从事生产加工等经营活动;
(二)擅自在人行天桥、立交桥、主要街路两侧、交通路口派发、悬挂经营性宣传物品;
(三)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公园和其他公共场地开办集贸市场、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兜售物品、招工揽活等;
(四)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及市政公用设施、树木上涂写、刻画及张贴宣传品;
(五)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违反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设施,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非经营性行为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行为且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经营性行为而无违法所得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第(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5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