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在交割日,卖方期货公司未向期货交易所交付标准仓单,或者买方期货公司未向期货交易所账户交付足额货款,构成交割违约。
构成交割违约的,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具有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情形的,对方有权要求终止交割或者要求违约方继续交割。
征购或者竞卖失败的,应当由违约方按照交易所有关赔偿办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Judicial Interpretations · Supreme People's Court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