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老服务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养老服务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服务工作。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组织、督促指导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服务工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养老服务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养老服务相关工作,并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养老服务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