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兴办养老机构或者通过公建民营、委托管理等方式运营政府设立的养老机构。

社会资本兴办的养老机构,投入运营后由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按照核定的床位数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并根据年度实际入住老年人数量、护理级别、机构等级、提供医疗服务质量、诚信状况等因素,给予综合运营补助。

以公建民营、委托管理等方式运营的养老机构,按照前款规定给予综合运营补助。

社会资本兴办的养老机构吸纳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就业满一年以上,且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资金补助。

Local Regulations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