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

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相关主管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或者发现后不制止的;

(二)对发现或者受理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非法收集证据的;

(五)刁难、辱骂、殴打或者唆使他人殴打当事人的;

(六)毁损或者擅自使用查封、扣押物品的;

(七)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八)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Local Regulations · 曲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