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进入发生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以勘验、拍照、录音、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取证;

(三)询问当事人、证人等;

(四)查阅、调取、复印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检查(勘验)、询问应当制作笔录。制作笔录应当由城市综合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当事人、证人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注明情况。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由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无见证人的,应当注明情况。

Local Regulations · 曲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