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集中审批部门行使行政审批职权时,应当使用行政审批专用印章(含电子印章)。

集中审批部门的行政审批专用印章(含电子印章)与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加盖的行政公章或者行政审批专用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涉及本省行政区域外认可的行政审批事项,需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认可的,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协助集中审批部门办理,并出具书面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