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有关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纳入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建立健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能源、海关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