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向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独立的建筑垃圾收集场所,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清运、利用、处置建筑垃圾。

工程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