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制度,统筹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设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处置的组织、宣传、指导等日常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