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承担养犬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不符合条件的养犬人办理养犬登记的;

(二)符合条件的养犬人,不予办理或者拖延办理养犬登记的;

(三)执行职务中发现的问题或者接到的举报、投诉,不依法处理的;

(四)具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其他行为的。

Local Regulations · 白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