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责令限期自行处置;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并处每只二千元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养犬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养犬登记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没收犬只;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未及时办理养犬登记变更、注销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扣押犬只,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四、五、六项规定的,给予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养犬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一年内被行政处罚累计达二次,或者被没收犬只、注销犬只登记证的,自最后一次行政处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予办理犬只登记。
Local Regulations · 白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