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养犬实行区域化管理。设立禁止养犬区、严格管理区、一般管理区。
禁止养犬区:机关、团体、医院(宠物医院除外)等公共办公区和服务区;学校(含幼儿园);单位员工共同居住的集体宿舍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
严格管理区:市、县(区)城市规划区(建成区)和建制镇办公区。具体范围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划定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一般管理区:禁止养犬区和严格管理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Local Regulations · 白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