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在自贸试验区内可以实行下列跨境人民币业务:

(一)鼓励自贸试验区内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

(二)允许自贸试验区内租赁企业按照规定在境外开立人民币账户用于跨境人民币租赁业务;

(三)鼓励自贸试验区内保险机构开展跨境人民币再保险和全球保单分入业务;

(四)允许外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外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在自贸试验区发起管理境内外人民币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基金;

(五)推动在自贸试验区建立新型国际贸易结算中心,推进离岸金融业务发展。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