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在自贸试验区内可以依法设立下列金融机构和专业机构:
(一)符合条件的境内、境外资本发起和参与设立的金融机构;
(二)证券经营机构的分支机构或者专业子公司;
(三)货币兑换、征信等专业化机构;
(四)内外资再保险、外资健康保险、国际多式联运物流专业保险等机构;
(五)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相互制保险机构等新型保险组织,以及为保险业发展提供配套服务的保险经纪、保险代理等专业性保险服务机构;
(六)第三方支付机构设立的分公司;
(七)供应链金融、跨境电子商务金融服务等新型金融公司。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