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历史遗留废弃露天开采类矿山的生态修复中,因削坡减荷、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等修复工程新产生的土石料以及原地遗留的土石料,可以无偿用于本修复工程;确有剩余的,可对外进行销售,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销售收益全部用于本辖区内生态修复,涉及社会投资主体承担修复工程的,应当保障其合理收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牟利为目的,违反矿山生态修复项目设计方案开采土石料。

Local Regulations · 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