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生态环境、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和流域县(市)人民政府,编制陆水流域综合规划,征求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意见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编制陆水流域综合规划应当严格遵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陆水流域综合规划应当明确流域功能定位,综合提出保护、管理、开发和利用的目标和任务,确定流域水资源保护与利用、水安全保障、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与修复的总体方案和实施程序,制定流域综合管理保障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