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在陆水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制(洗)砂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扣押制(洗)砂机具及设施,没收违法所得和所制(洗)砂石;违法制(洗)砂石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在其他区域从事制(洗)砂活动未办理审批手续、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者对生态环境造成污染、破坏的,由市场监督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Local Regulations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