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In force

市、流域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陆水流域防洪、供水、工程设施、水污染等突发事件预警应急联动机制,组织应急管理、生态环境、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做好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陆水流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与市、流域县(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相衔接。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市、流域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评估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失,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