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

市、流域县(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外来水生物种的预警监测,指导和规范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维护水生生物多样性。

水电站、水库等水利工程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管理范围内水生生物保护义务,采取建设鱼类增殖放流站和洄游通道等措施,保障鱼类洄游畅通。

禁止在陆水流域开放水域养殖、投放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

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禁用的渔具和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方法进行捕捞。

监督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