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

市、流域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封育保护、自然修复等措施,扩大林草覆盖面积,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

陆水流域经批准建设的项目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编制、报批水土保持方案,并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因项目建设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和地质灾害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修复和赔偿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