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陆水流域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建设和监督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陆水流域区域环境承载能力和畜禽养殖数量,确定畜禽规模以下养殖污染防治的标准和要求,实施分类管理。畜禽规模以下养殖者应当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防止畜禽养殖废水、废弃物污染环境。
除散养少量畜禽的农户外,其他畜禽规模以下养殖者应当建立畜禽养殖记录。畜禽养殖记录应当记载畜禽的品种、数量、来源、投入品使用、疫病防治、病死畜禽处理等情况。
染疫畜禽、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畜禽尸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随意丢弃或者填埋。
Local Regulations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