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0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监管账户外收取房价款的,不予网签合同,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停止销售活动,并处监管账户外已收取房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或者继续违法销售的,处监管账户外已收取房价款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放款机构未将购房贷款存入监管账户的,由银监或者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6,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