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的,应当在售房现场显著位置公示下列内容:

(一)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二)国有土地不动产权属证书;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总平面图);

(五)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六)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七)商品房买卖合同格式文本及附加条款;

(八)住宅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示范文本;

(九)预售商品房涉及的房地产抵押信息;

(十)每套预售商品房建筑面积及其价格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及其价格;

(十一)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十二)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还应当公示代理销售商品房委托书、房地产经纪机构营业执照、经纪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6,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