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Amended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布。
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启动应急方案,按照规定程序,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空气重污染的预警信息,并按照预警级别实施相应的应对措施,包括: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户外体育课等。
有关排污单位应当执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对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4